[历史]通江银耳归属权沿革
一、1932年底川陕革命根据地建立以前和1936年春红军撤离通江至1951年土地改革期间,县耳林俱为私人所有。
银耳声望日高,耳林资源就益渐集中于少数富户。银耳主产地的陈河、涪阳两乡,占人口8%-12%的富户拥有75%-80%的耳林,上等大片耳林则全属富户所有;而占人口10%以上的贫雇农,则只占不足10%的耳林,虽曰耳农,实则是“佃耳农”或帮工。
在人工生产银耳以前,由于通江地域广阔而人烟稀少,山林旷野,且青杠树主要用于烧炭,其价值还未像生产银耳后这样显示出来,故许多青杠林。特别是地处高山的大片青杠林,大多属于无主林木,或者依山脉、沟溪为界,归某一族人共有。待银耳人工培育成功并大量生产后,青杠林的价值陡增,地主豪绅富户纷纷巧取豪夺。通江的青杠林遂俱为私人所有。涪阳乡鄢家沟1898年“银耳碑”就记载了张、李诸族“邀集同人”“分疆界以禁偷窃”。而涪阳乡火石岭1907年更新屈氏宗祠时便是“佃”白耳树了。耳林已完全成为私人资源。
陈河乡最有财势的耳林占有者是王氏三兄弟。老大王可经以收地租为主兼牟耳利;老二王可纶以牟耳利为主兼收地租;老幺王可缙为清末秀才,曾任兴文知县,全家“有五乘轿子在外头作官”,以从政为主兼牟耳利和收地租。他们占有雾露溪两岸30多华里长的两万多亩耳林,雇长工,短工。每到砍、剔、背、排的时节,方圆百多里的贫苦农民为生活所迫都得去为他们出力。他们在上海等地设有“字号”,家里的外埠耳商经常要坐几桌。耳农们用血汗种出的银耳所换来的白花花的银子,成箱成包地存入他们的钱窖。民谚云:“大老爷的谷子,二老爷的银子,幺老爷的顶子。”又云:“大老爷的田,二老爷的钱,幺老爷的顶子戴不完。”王可纶为防盗匪,雇银匠为他铸了两砣大银,每砣重800余斤(没斤16两)。民国初,渠县一支土匪捉住王可纶之母,逼她说出窖银处所,王可纶之母仅供出三个银窖,就被抢走2500两银。这伙土匪四处拉夫背银子,背一背篼给两砣各重二两五钱的银子作工钱。民国9年(1920年),靖国军郑启和向王可纶筹饷银二万两,王不允,郑遂派兵一团包围王宅,击毙王家丁三人,获银数万两而去。民国10年(1921年),土匪任明已在不明藏银处所的情况下去抢王家,也抢了银元8500元。川陕省苏维埃政府时期的1933年初,人民群众跟随红军打土豪,又在王可纶家搜出大量银子,组织学堂里村(今九村四、六两组)男女老少120余人背了两天,具体数目不详。
不仅恶霸地主对银耳巧取豪夺,残酷迫害贫苦耳农,还因为外界讹传通江“产银耳”,以为发现了“银窝”,以致军阀、土匪争相勒索,“产银恶耗,祸累全县”(民国《续修通江县志稿》)。耳农们终岁辛苦,却饥寒交迫。
民国初,板桥口白岩坪刘叔谟在陈河教私塾时所作《通江白耳歌》说:
莫吟哦,且吟哦,我闻白耳动悲歌。不是珍瑞,直是孽魔。满清末季初发现,民国成立出渐多。县地纵横数百里,产出不过小江河。银转票,票转拖。每岁销除难十万,上下讹传号银窝。重税收寻无底止,匪徒涎视积兵戈。老转沟壑,少徙岩坡,田园荒废半烟萝。叫苍天,唤奈何,莫奈何。惨矣通民万万千,无耳也要受折磨!
二、川陕省苏维埃政府时期(1932年12月-1935年2月)
通江耳林与土地一样属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所有。大片林地由苏维埃政府管理,小片和就近耳林分给贫苦农民管理使用。
川陕省苏维埃政府1933年发布的《关于土地改革的布告》规定:立即召集工农群众大会,宣布无条件地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田坝子、山林房屋等等。
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总政治部1933年2月12日,发布的《怎样分配土地,土地问题解答》规定:柴山、竹园、鱼塘和田地一样要分配。不过太大的森林农民不好分配的,归苏维埃政府管理。
西北军区政治部、红四方面军总政治部1934年12月30日发布《平分土地须知,怎样分配土地》规定:大的矿业,林业(如盐井、珠矿、铁矿和大森林等等),应收为苏维埃固家共管,作为国家财富基础。因为这些大产业,就分给农民,也不能开发,而且也不便于分。
三、1952年春土地改革结束至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前
这段时期,通江耳林所有权分国有、私有两部分。
1.大片耳林收归国有。
自1951年底至1952年3月,川北人民行政公署林业厅令川北行署通江林场派员二人配合巴中森林管理站张建明了解耳林资源,办理成片耳林收归国有事宜。且于陈河乡过街楼划出房舍一座、田土30背(相当于7.5亩)作为经营耳厂的地址及育苗地。总计收归国有耳山15136亩。
2.零星、就近耳林则分给农民私有。
当时农民私有耳林有141171亩,其中涪阳乡有42099田。
当时《通江县分配山林办法与步骤》是:
第一步:①区上召开扩大干部会,组织老农、乡村干部与工作团干部共同学习关于山林、林产等分配的原则和做法,领导并亲自掌握,反复说明,使干部充分认识分配山林的重大意义。②在区农代会上讨论通过留地数字,如收归国有的公路基地、专署林场、县农场、区农场,苗圃,堰塘等留用土地。
第二步:查实山林,评好折算,将应收归国有的森林、耳山、保安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群众蔽阳的零星大树,公路基地、林场,苗圃,堰塘等,经民主讨论,有调换和征收者,应妥为协商,在大会上具体通过。由区农会(或分团)批准,县人民政府及县农会(总团)备案,进行界定,并由农会暂时保护代管。
第三步:先照顾临近乡村,并将各乡村占有山林多少调配好然后逐户自报公议,照顾原经营户、就近户,烈军属及残废军人、鳏、寡、孤、独等适量抽补,具体搭配,民主评定,大会通过,先屋里分,后山上踩界定案,出榜公布。开区农代会时,配合具体评查等工作,广泛宣传政府对森林、特产的政策和今后发展的前途。说明收归国有、公有对国家建设的重要和对人民的好处。把保护和发展山林、特产、水利、交通的重要性和爱国主义教育、前途教育结合起来,领导群众订好护林生产计划。(载川北人民行政公署土改委员会《三期土改通报》,1952年1月)
当时,《通江山林、特产、轮息地折算办法》(草案)还规定:耳山:(1)一般上等白耳每板凳棒(即以翻转过来之板凳所装的耳棒)产白耳一两,中等每板凳棒产银耳六钱五分,下等每板凳棒产银耳四钱,以五年内收入计,每年平均收入二两折普通田土一贝(背)。折算:普通田土一贝等于上等十板凳棒,等于中等十五板凳棒,等于下等二十五板凳棒。(载川北人民行政公署土改委员会《三期土改通报》第55号,1952年5月9日)
四、土地改革以后
耳林所有制随着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而变化。1956年县内农业生产合作社由初级阶段进入高级阶段,耳农在土改时分的耳林全部“折价”人社,但实未付款,耳林遂由私有而为社有。1962年至1964年农村人民公社实行“耕牛、农具、土地、山林四固定”,遂以地势方圆将耳林重新调配到各生产队。1972年中共通江县委发文,给社员划自留山(人平不超过四分),少量零星耳林划为社员管理使用。1982年以后,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耳林按“林业两制”,即林权所有制(自留山)和林业责任制(代管山)处理,耳林遂以责任制形式由耳农经营管理。所划未尽者,仍由集体(村、组)管理,砍耳棒季节,公砍公分。自留山之树木为私人所有,地皮属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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